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登记、变更登记
一、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登记
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登记管辖: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登记,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市工商局广告处提出立项申请。市工商局广告处初审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市工商局广告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手续,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申请程序:
步骤一:领表: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需携带由工商局企业注册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或在工商局网站下载表格);接待人员在初步审定文件、证件合格后,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式两份,复印件请使用A4纸,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合资(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方案;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的安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等内容);
8、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步骤三: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步骤四:领取市工商局的初审意见: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据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初审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五:报国家工商总局审定:市工商局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市工商局初审意见及材料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二、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1、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2、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3、变更注册资本。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广告处。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市局广告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手续。
申请程序同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程序。
三、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下列情况提交文件如下: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资信证明;
六、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须经公证、认证);
七、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八、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
九、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登记证明;
十、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资信证明;
十一、中外双方两年广告业绩证明。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投资者除提交登记注册证明外,还应提交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协会、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为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