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
2006年
8月
30日档案会议精神,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原始档案鉴定要求如下:
一、前来鉴定的单位必须是在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录(2005司法部公告)范围内的鉴定机构;如果有更改,以司法部最新公告为准。
二、鉴定部门需要提交下手续如下:
1、司法局颁发的许可证原件;
2、鉴定人员执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留复印件)
3、鉴定机构介绍信;(留原件)
4、如果鉴定机构为事业单位,需出示法人证书原件,如果为企业,需出示营业执照原件;
5、 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留原件)
三、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不得擅自撕毁、涂改、抽换档案内容,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鉴定必须在指定地点,鉴定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档案带走,在鉴定过程中,我们将指派档案管理人员全程陪同;
五、鉴定完毕后,请将原始档案交还档案工作人员,有要求复印出证的,我们将按照查询级别复印档案材料,交一楼大厅27号窗口盖章,并收取相关费用。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信息档案中心
二○○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