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12-17    信息来源:北京消协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不宜投诉情况

(一)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     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非本市的产品或服务;

(十)消费者购买的奖券或有价证券;

(十一)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的;

(十二)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三)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四)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五)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七)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