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7年1月21日,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理事会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确立了122个理事单位、144名理事、51名常务理事,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建华先生担任会长。秘书处设办公室、消费指导与信息咨询、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和组织联络与宣传部。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目前有17个区县消费者协会、152个基层分会、439个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络站、627个消费投诉站、252所各类消费教育学校,发展了3536名保护消费者权益志愿者。协会设有由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的专家委员会;建成了市、区县消协、消协分会3级平台互联转功能的96315咨询投诉热线系统;开通了具有信息咨询、受理投诉等功能的北京消协网。
20年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坚持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初步形成了组织网络健全、维权手段现代化、专业化较强的社会化维权体系。20年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235315件次,挽回经济损失22356.99万元,深受消费者欢迎,为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不懈努力、发挥了应有作用。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92名,常务理事33名,任期1987年1月21日至1992年6月4日,会长肖涤生先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二届整理会理事69名,常务理事19名,任期1992年6月4日至2000年10月18日,会长侯林先生,曹克宇先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96名,常务理事29名,任期2000年10月18日至2006年10月26日,会长崔述强先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141名,常务理事51名,任期2006年10月26日至今。会长王建华先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主要任务
一、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称市消协)履行下列职能: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 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提起诉讼;
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